南京市司法局文件
宁司〔2011〕114号
南京市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分工及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加强社区矫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及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确我市各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矫正中心”)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分工及职责,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强化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加强管理,提高矫正质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矫正中心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协同。
第四条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矫正中心与司法所工作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章 分工及职责
第一节 矫正衔接
第六条 调查评估。矫正中心在收到法院审前调查或假释前矫正环境评估委托书等资料当日,负责将调查评估资料转发至相关司法所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将结果报矫正中心审核。矫正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负责将调查评估结果反馈相关法院。
第七条 报到入矫。矫正中心负责接待社区服刑人员首次报到,同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矫正中心及时通知相关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司法所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手续,进行入矫谈话,明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相关表格,签署相关文书。
第八条 入矫宣告。矫正中心负责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奖惩政策等事项。矫正中心应通知检察、公安机关和相关司法所参加宣告仪式。
矫正中心入矫宣告仪式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司法所应派员将社区服刑人员带到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仪式。
第九条 衔接查找。当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已到矫正中心报到但法律文书不全的情形时,矫正中心负责联络、协调相关法院、监所等单位补全法律文书。
当发生矫正机构已收到法律文书但社区服刑人员在7日内仍未报到的情形时,司法所负责查找当事人。若在10日内仍查找不到的,司法所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并报矫正中心备案。矫正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法院。
第十条 矫正档案。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3个工作日内,司法所负责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矫正档案包括两部分:一是在我市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矫正平台”)中为其建立电子档案,主要包括罪犯基本信息、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二是将罪犯的纸质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建立纸质档案,主要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思想汇报原件及其它相关纸质资料等。
第二节 矫正执行
第十一条 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在服刑人员入矫一个月内制订矫正方案。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变化、考核奖惩等情况应在矫正方案中及时更新。矫正方案不得抄袭、雷同和伪造。
矫正中心负责对严管等级、“三无人员”以及社会敏感人物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对所有矫正方案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定期汇报。司法所负责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情况,收集书面汇报材料。定期汇报内容应包括认罪伏法情况、政策规定遵守情况、义务履行情况以及近期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电话和书面汇报相关要求按我市等级管理规定执行。
矫正中心负责每月对司法所落实定期汇报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益劳动。组织公益劳动实行“三四”模式,即:矫正中心负责每月组织集中公益劳动4小时;司法所负责每月组织公益劳动4小时;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参加公益劳动4小时。矫正中心组织集中公益劳动时,应提前一周报市局备案,可以采取矫正中心组织计划和司法所具体落实相结合等形式实施。司法所组织公益劳动时,应提前一周报矫正中心备案,司法所可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分类别、分内容、分时段、分地域灵活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参加的公益劳动情况,司法所应及时记录。组织公益劳动实行签到考核制度。
司法所应单独建立一套公益劳动纸质原始档案,安排联络员对每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项目、组织单位、原始签到记录、缺勤记录以及考核表现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请假销假。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社区服刑人员因医疗、探亲、工作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南京市,实行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司法所负责对请假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并通过矫正平台报矫正中心审批。矫正中心审批同意外出的,司法所负责按规定签发外出证明,办理相关请假、销假手续。
矫正中心负责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续假一次。对不符合请假要求的,矫正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不予批假。
第十五条 学习教育。司法所负责每两个月组织至少1次集中教育,提前一周报矫正中心备案;矫正中心负责每月组织至少1次主题集中教育,并提前1周报市局备案。集中教育主题要明确,针对性要强,每次教育不得少于2小时。
矫正中心和司法所根据罪种、年龄、矫正类型、管理等级等差异,可以采取大(小)班授课、主题讨论、技能培训、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时事政策、道德规范、就业技能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司法所和矫正中心应及时安排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每次谈话均应做好谈话记录。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负责对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
(2)受到奖励或惩处;
(3)请假前后;
(4)家庭出现变故;
(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
(6)主动要求谈话;
(7)其他需要司法所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矫正中心负责对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司法所谈话效果不明显;
(2)有抵触情绪;
(3)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
(4)需协调多部门协同解决困难;
(5)其他需要矫正中心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第十七条 心理疏导。在日常管理教育中,司法所应注意观察发现有心理疾病或疑似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矫正中心,矫正中心应于一周内安排工作人员对上述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并及时回访。
矫正中心应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心理知识培训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实地走访。司法所负责每月进行走访,走访对象为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司法所应对每次走访过程做好记录。必要时,司法所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
对严管等级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司法所必须进行实地走访,必须面对面接触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或社区工作者等走访对象,参与实地走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在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司法所应随时走访。
矫正中心负责对司法所走访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救助帮扶。司法所应经常开展就业指导和困难救助帮扶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或享受临时救助政策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矫正中心应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供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等,并协调劳动、民政等相关部门,与司法所共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做好相关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十条 电子监控。司法所负责在每月15号前将需要实施电子定位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报矫正中心,矫正中心负责在20号前将名单汇总后通知移动公司开通电子定位监控功能。
下列人员必须纳入电子定位监控:
(1)风险评估结果为严管级的;
(2)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3)有两次以上犯罪记录、含两次犯罪的;
(4)无工作、无学业、无住所三种情形中有其一种的;
(5)暴力犯罪的;
(6)有进京上访现象或倾向的。
矫正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对象的状态进行跟踪监视。当发现监控状态异常时,矫正中心应及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联络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必要时到达现场,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及时纠正异常状态,预防重新犯罪,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矫正中心。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我市的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并符合相关委托管理条件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委托实际居住地司法所实施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相关要求按我市委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户籍地司法所负责通过矫正平台向矫正中心申请委托管理,矫正中心负责网上审核。户籍地矫正中心应主动协调、联络居住地区县的矫正中心,确保委托管理审核准确,衔接及时。
符合委托管理条件,户籍地矫正中心同意委托管理的,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将当事人电子档案通过矫正平台发送至居住地司法所。如果当事人为新报到人员,户籍地司法所必须先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建立电子档案,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然后再将电子档案发送到居住地司法所;矫正中心负责将当事人纸质档案的复印件(法律文书、思想汇报等资料)寄送至居住地区县矫正中心。
户籍地司法所应做好委托出去的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在矫正期结束前一个月内通知居住地司法所结束委托管理。居住地区县矫正中心、居住地司法所负责配合做好委托管理结束时相关档案的退还流转等手续。
委托管理中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解除,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出境控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5个工作日内,司法所应通过矫正平台打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并做好签收记录。矫正中心每月进行抽查,并将出境控制报备工作纳入司法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矫正中心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矫正中心应通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劳动部门等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应通报前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奖励惩处警示教育,并会同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矫正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应提前一周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联合调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在管理期间下落不明的,司法所负责前期查找,7日内仍查找不到的,司法所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同时报矫正中心备案。矫正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及时书面通报区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
第三节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计分考核。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计分考核,严格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相关规定实施加扣分。司法所应将计分考核情况及时记载,并结合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计分考核结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矫正中心负责对当月计分超过25分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季度评审。司法所负责召开季度评审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季度评审鉴定。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本季度的月得分情况、矫正表现情况、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方法和矫正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必要时,司法所可以邀请矫正中心参加司法所季度评审会。司法所应做好季度评审会议记录随时备查。
第二十七条 奖励惩处。行政表扬、警告由司法所实施,通过矫正平台报中心备案。矫正积极分子奖励、记过处罚由司法所通过矫正平台提请,区县矫正中心审批。治安处罚由区县矫正中心初审后提交公安机关实施。记功奖励由区县矫正中心报市局审批。
对提请司法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对其是否符合司法奖惩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司法所负责整理汇总相关奖惩资料和佐证材料;区县矫正中心负责协调检察、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召开提请司法奖惩评审会,对提请司法奖惩进行初审,评审通过的,报市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对计分考核、奖励惩处等结果有疑议的,可向区县矫正中心投诉,矫正中心应认真接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立即受理,及时展开调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矫正中心在调查期间,司法所应认真配合矫正中心接受问询和调查。
第四节 解除矫正
第二十九条 解矫教育。矫正中心应在矫正期满前2个月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委托司法所分批实施。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遵纪守法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进行以认罪伏法为主的思想教育。
第三十条 矫正解除。解矫宣告由司法所组织实施。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前1个月内,对其矫正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鉴定,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报矫正中心备案。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解除后1个月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电子档案完整打印一套,与之前的纸质档案汇总成册后,一并提交区县矫正中心存档保管。档案保管要求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如因收监执行、余漏罪、重新犯罪、减刑、死亡等特殊情形提前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做好相关情况记录,书面报告区县矫正中心,并及时将相应的矫正档案提交矫正中心存档。矫正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相关法院、监所以及检察机关等单位,并书面通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