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7 号)和中
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的实施意见》(高委发[2010]27号),设立县司法局,为县政
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管理和推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司法行政调研工作,起草、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县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
导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全县司法所建设,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
教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全县大调解工作机
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
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办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授权办理事项。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8个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
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警用车辆管理
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
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
和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教
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
工作。
2、社区矫正管理科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考核和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收监及行政处罚的申报工作;制定
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指导协调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
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3、法制宣传科
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拟定全县法制宣传工作
规划和组织实施全民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机关、
企事业单位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县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承担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法律服务管理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
执行工作;负责全县律师的执业核准、变更和撤销及律师机构、
律师年检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
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综合管理辖
区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立的
申报、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审查和年度注册的初审
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5、法律援助管理科(挂“县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援
助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援助相关政策研究;指导监督法
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相关事项的审查
复核;指导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组织承办全县公益性法
律援助事项。
6、基层工作科(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牌
子)
指导司法所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指
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派出机构
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
纠纷。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做好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
关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
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行政编制为 37 名,其中:局
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7名,镇司法所政法专项行政编制20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党组书记1—2名,副局长2—3名;科
室领导 11 名,其中:正股级 6 名,副股级 5 名;镇司法所股
级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